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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劳动关系作为一种财产关系和横向关系,主要依据“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来调整,以实现等量劳动相交换。在商品经济的条件下,这一原则应该主要落实在任意性规范中,赋予劳动关系当事人以平等协商的权利,使企业和职工以劳动合同、集体合同为形式,通过协商来确定相互间的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使劳动法具有私法因素。劳动关系作为一种人身关系和隶属关系,依据保护劳动者的原则来调整,这一原则应该主要落实在强制性规范中,国家通过规定生产条件、zui低工资等zui低标准以及就业促进、社会保险的规定来保护劳动者,使劳动法具有公法因素。当然,这都是就主要倾向而言,正如民法不全是由任意性规范构成,行政法也不全是由强制性规范构成一样,某一种类型的社会关系也不是由固定的一种类型的法律规范来调整。劳动法的内容只是劳动法基本原则的具体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