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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纠纷再审代理意见-公司法律事务公司

价格:面议
品牌:首联
发布时间:2021-12-01 12:26:30
133918***
来电时,请说明是在书生商务网看到的
  • 主营产品:
    房地产与建筑工程法律服务,投融资并购,版权申请
  • 公司地址:
    小屯路8号紫金园1座B510
  • 经营模式:
    服务型
  • 联系人:
    王经理

产品详情 公司简介

股权转让纠纷再审代理意见,公司法律事务公司, 首联律所坚持以优良的公司法律事务服务品质、积极快速的态度与客户沟通,坚保持与客户的双向沟通和信息反馈,服务切合客户的需求,为广大企业或个人的需求努力做到,赢得了广大客户的支持与好评,在公司法律事务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地处小屯路8号紫金园1座B510的北京首联律师事务所,是一家专门为企业或个人提供优异公司法律事务服务的合伙企业,自2016-07-29创办至今,先后为北京;上海;天津;重庆;山东;江苏;四川;河北;海南;湖南;山西;安徽;广西;河南;吉林;广东;辽宁;湖北;江西;浙江;青海;甘肃;贵州;陕西;西藏;宁夏;福建;内蒙古;云南;新疆;黑龙江;澳门;台湾的客户提供周到的公司法律事务服务。首联律所遵从尊重人、培养人、服务人的理念,以周详体贴的职业发展规划、高能和谐的企业文化,与您携手共进,共创辉煌未来!

“客户至上、方便快捷、信誉优良、服务热情”一直是首联律所的追求!为了企业或个人的服务受理快捷方便,我公司提供了电话预约;网上预约;到店预约;微信预约;QQ预约;短信预约的服务预约方式,让您享受到VIP客户的体验。我们提供的公司法律事务是以小时计费的,服务有保障,率,低价格,省时,省钱,服务费用是以现金支付;银行转账方式结算。

股权转让纠纷再审代理意见,

《合伙企业法》

第二十一条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

法院判决

以下为法院在裁定书中“本院认为”部分对该问题的论述:

由于本案是合伙协议纠纷,案涉合伙财产尚未进行分割清算,合伙人基于案涉合伙主张相关权益的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尚未确定。高国栋、刘玉梅关于以陈庆雄与建设单位的工程结算时间作为诉讼时效起算点的主张,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股权转让纠纷再审代理意见,公司法律事务公司, 北京首联律师事务所,在市辖区具有影响力的合伙企业,效率的公司法律事务获得了众多企业或个人的认可,在北京;上海;天津;重庆;山东;江苏;四川;河北;海南;湖南;山西;安徽;广西;河南;吉林;广东;辽宁;湖北;江西;浙江;青海;甘肃;贵州;陕西;西藏;宁夏;福建;内蒙古;云南;新疆;黑龙江;澳门;台湾开疆辟土,逐渐成为法律服务行业企业。首联律所将以可靠的精神为您提供安全、经济、可靠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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