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众望人才资源有限公司

主营产品:劳务派遣,社保代理,劳务外包,工商管家,雇主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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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靠谱的职业介绍公司
  • 联系人:田学英
  • QQ号码:7255358
  • 电话号码:0373-3052958
  • 手机号码:13462361658
  • Email地址:7255358@163.com
  • 公司地址: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金穗大道103号华中.首座1#楼2单元22108室
产品介绍
职业介绍在本质上是一种合同法上的居间行为,也就是说,职业介绍机构是中间机构,斡旋于用人单位与求职者之间,促使两者成立雇用关系,这与劳务派遣存在本质上的不同。 首先是法律关系不同。职业介绍与劳务派遣最主要的区别是职业介绍机构与劳动者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职业介绍机构仅仅是促成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劳动关系,也就是说,在职业介绍活动中,提供介绍劳动工作机会的中介机构本身并不与劳动者之间产生劳动关系,只是起到居间的作用;而在劳务派遣,劳务派遣单位必然是首先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然后将劳动者派到用工单位从事劳动,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不存在一般意义上的劳动关系。 其次对价表现不同。在职业介绍中,除法定或约定无偿外(比如那些劳动行政保障部门设立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无偿的职业介绍服务),劳动者和用工单位需分别依约给付居间报酬给职业介绍机构;而在劳务派遣当中,被派遣劳动者自劳务派遣单位处获取工资,同时也在用工单位处取得其他的劳动报酬,另一方面,作为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应当支付相应的用工费用给劳务派遣单位。 第三就是签署合同不同。在职业介绍中,用工单位与职业介绍机构以及劳动者与职业介绍机构之间形成的是一种居间关系,相应签署的职业介绍合同或职业中介合同是居间合同。而在劳务派遣关系中,派遣单位要与用工单位之间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约定劳务派遣派出方与使用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被派遣劳动者与派遣单位之间签署劳动合同,而用工单位与派遣单位则签订用工合同或劳务合同。 最后就是法律约束不同。在职业介绍中,职业介绍机构提供的就业信息有可能是来自于劳务派遣单位,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可以是以从事派遣为业的机构,其通过职业介绍机构招聘员工后再将该员工派遣出去;而在劳务派遣关系中,用工单位不能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出去。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二款也是如此规定:“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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