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稻花香商标最新进展

时间:2009-12-21来源:浙江稻花香食品有限公司 作者: 点击:287

备受业界关注的浙江稻花香食品有限公司(简称浙江稻花香)与湖北稻花香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湖北稻花香)之间的商标争议案,最近又出现新的情况。浙江稻花香已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提出撤销湖北稻花香的稻花香商标申请,目前,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已经受理此项申请并进入审查阶段。

  浙江稻花香是浙江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该公司使用在方便米线上的稻花香商标于200257经核准注册。20021015,湖北稻花香以其商标与自己在1999714核准注册的用于酱油、醋上的稻花香商标近似为由,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争议申请。

  20081222,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两件商标使用的商品未构成近似,裁定争议商标予以维持。2009521,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认为,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予以维持。20091119,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定争议商标和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关联程度很高,容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或误认,判决撤销一审判决以及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第30068号裁定,要求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对本案争议重新作出裁定。

  本次浙江稻花香提出撤销申请的理由是,湖北稻花香的稻花香商标自注册以来从未使用过。根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规定,注册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

  中华商标协会副会长袁世寰认为,北京高院认定争议商标和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关联程度很高,此说法令人不解。他说,湖北稻花香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酱油、醋、豆制品,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属于第30113015类似群,而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八宝饭、方便米线、方便面、米粉、面粉制品、食用淀粉产品、糖、糖果,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属于第30033004300730093012类似群。两商标使用商品不属于同一类似群,定然不属于近似商品。两种商品在原料来源、加工工艺以及销售渠道、销售分类上也截然不同,不可能产生混淆或误认。

  记者通过中国商标网查询得知,除上述两家企业外,申请注册稻花香商标的企业、自然人还为数不少。例如,申请人潘小斌于2000528成功注册第1402773号稻花香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9腐乳、蛋、精制坚果仁、加工过的花生、肉、肉松等商品上。申请人福州米厂于1999728成功注册第1298859号稻花香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0大米商品上。有关专家提出疑问:按照北京市高院的判决结果,这些商标是否都应该被撤销?

  浙江稻花香负责人叶木土则表示,除了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提出撤销申请外,将来不排除通过司法途径解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