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行为本身来看,商家“不告而拍”的行为是冒犯,更是侵权。虽然说商家有直播的权利,拍摄也是在自己店内进行,但这并不意味着就可以将镜头随意对准他人。民法典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同时,随着生物识别技术的广泛应用,“被直播”还可能增加消费者面部等敏感隐私信息泄露的风险,一旦被不法分子利用,将对个人的人身财产安全造成损失。
商家营销需遵守边界,享受直播红利的同时,不应以牺牲公众隐私为代价。如果始终坚持“我的直播我做主”,会影响消费体验,招致消费者反感,也会让很多潜在的消费者望而却步,对自身经营口碑产生负面影响。因此,商家需守好营销边界,保障消费者安心消费的权利。如果想通过直播展现消费场景,商家可以设立划定直播区域WWW,FH304,COM,放置相应的提示牌,在消费者知情且同意的情况下进行。
值得注意的是,“被直播”现象频发也与平台的推荐机制有关。无论是视频还是直播,观看的人越多,商家就可以获得平台更多重点推荐的机会。在现有的直播规则中,对于是否允许直播顾客的消费行为也并没有明确规定。平台可增加相应管理规范制度,为商家直播树立更多的边界意识,也可提供马赛克等技术手段对直播画面进行模糊处理,化解消费者信息保护和商家宣传推广的矛盾,共同维护健康良性的直播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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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皇甫贞露 2024年05月28日 07:11387.78M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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