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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开发票后付款的法律风险-石渊律师

价格:面议
品牌:知恒律所
发布时间:2019-08-26 16:1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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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营产品:
    知识产权战略规划与咨询,知识产权,商业秘密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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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报东路英龙商务大厦1308室
  • 经营模式:
    服务型
  • 联系人:
    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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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开发票后付款的法律风险-石渊律师

知恒法律风险-以先开发票后付款的法律风险为例

关键词:法律风险、法律顾问风险、开发票法律风险

基于信赖的“先开发票后付款”交往中,往往缺乏相应的特别书面约定或者其他补充材料予以证明买方并未付款。当卖方为货款起诉至法院时,双方最基本的信赖丧失,诚信交易变成了诉讼对抗。此时,若买方以付款发票证明其已经支付货款,卖方则处于不利的诉讼境况。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出卖人仅以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款抵扣资料证明其已履行交付标的物义务,买受人不认可的,出卖人应当提供其他证据证明交付标的物的事实。合同约定或者当事人之间习惯以普通发票作为付款凭证,买受人以普通发票证明已经履行付款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tui翻的除外。

从司法解释可以看出:在货物买卖过程中,作为卖方即使给买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能表明已向对方交付了货物,出卖方仍然要提供货物交付的相关证据,因此,自该司法解释生效施行后,增值税发票就不能作为已经履行交付标的物义务的有力证据,交付凭证需要慎重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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